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刘琼,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张辉敏,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户,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刘琼与张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辉敏除履行了部分外,余款拒不偿还,且长期在外逃避债务,故本案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刘琼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辉敏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辉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琼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强
审判员 易新民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沈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