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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刑初33号

被告人刘亚福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亚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福,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7月9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子、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前进村西长发屯,将被害人孙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2.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广胜村于凤明屯,将被害人尹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3.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南阳一闾,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4.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勇敢村后五面井屯,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5.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后伍代村腰伍代屯,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6.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广胜村十队,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同时在盗窃过程中,因刘亚福的行迹被张某某发现并将该奶牛取回,刘亚福盗窃未果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7.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东升村老宫屯,将被害人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8.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林甸县红旗镇,将被害人陆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9.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幸福村八公里屯,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综上,被告人刘亚福共计盗窃他人财物9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7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刘亚福于2016年7月8日在林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福在第六起盗窃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亚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自己只在泰康镇八公里偷了一头牛,其他的都没有做。

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南阳一闾,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2.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勇敢村后五面井屯,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3.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林甸县红旗镇,将被害人陆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4.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幸福村八公里屯,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奶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杨某某家奶牛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综上,被告人刘亚福共计盗窃他人财物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刘亚福于2016年7月8日在林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麻绳两根、镰刀一把、头灯一个、胶鞋一双和呢绒绳一根,证实被告人刘亚福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被告人刘亚福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亚福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林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二队受案登记表,证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孙某某、尹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家奶牛被盗案予以受案,及林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二队对陆某某家奶牛被盗案予以受案。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孙某某、尹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家奶牛被盗案立案侦查。5.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家被盗奶牛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刘亚福及被害人杨某某。同时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家被盗奶牛价值分别价值人民币13000元、13000元、12000元、14000元、12000元、13000元、13000元、13000元的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害人及被告人刘亚福,刘亚福拒绝在上述鉴定结论上签字。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7月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居民杨某某报案称:自己家里拴在东北角的一头带崽的黑白花四岁半奶牛被盗了,左前脚有点瘸,现在价值14000元,接到报警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展开侦查工作。7.抓获经过,证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大庆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获知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60707杨某某家奶牛被盗案的线索后,于2016年7月8日23时许,在林甸县境内将准备销赃的刘亚福抓获。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朱某某系刘亚福的妻子,刘亚福所驾车的车辆车牌照尾数为805。2016年7月7日刘亚福说收购回来一头奶牛,买回来之后就放在家院子里了,后来刘亚福就拉出去买了。9.被害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孙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黑白花奶牛,本地改良品种,牛乳头四个,其中前左的乳头不出奶,价值人民币一万元左右。10.被害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尹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黑白花奶牛,黑花多,右侧牛角是直的,掉了一块,没有壳,六岁,带崽子六个月了,产奶末期,价值一万五千元。11.被害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1日,马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有四个多月的崽子,右耳有个打号口,牛的毛色是黑的多,白的少。五岁,产奶70斤左右,价值一万五千元。12.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4日,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三岁多的母奶牛,肚子里揣着犊子,再有半个月就临产了。奶牛的头部和身部都是白色的,价值一万三千元。13.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刘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六七岁的母奶牛,马上要下崽了,牛的毛色是黑白花的,黑花大,白花只有一少部分,价值一万二千元左右。14.被害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黑白花的,带崽子三个多月,价值一万二千元左右。15.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6日,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一头四岁多的黑白花奶牛,第二胎马上就要下了。牛的毛色是白花稍大一点,刚停奶,价值一万四千元左右。16.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日0时许,张某某被狗吵醒,出来后看到家里的一头奶牛丢了一头,张某某用手电往东南照时,看见了自家的奶牛,之后骑着摩托车要追,牛就开始往回跑。之后张某某就把牛拴上了。17.被害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陆某某家的一头奶牛被人盗走。奶牛是黑白花奶牛,六岁多,马上要产崽了,价值一万五千元。18.被告人刘亚福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刘亚福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ET8**白色金杯农用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幸福村八公里屯,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一头奶牛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肇路东侧屯子一户人家偷过一头奶牛。2016年4月份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北面的烟筒屯镇广胜村后面公路东侧的一个屯子偷过一头黑白花奶牛。2016年开春的时候,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南阳村的一个屯子偷过一头黑白花奶牛。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林肇公路西侧的一个屯子偷过一头黑白花奶牛。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偷过一头黑白花奶牛。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广胜村公路西侧的一个屯子偷过一头黑白花奶牛。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广胜村偷过一头奶牛,被人发现了,没有偷成功。19.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407号,证实马某某奶牛被盗案外围现场提取的长白山烟蒂STR分型与被告人刘亚福相同。20.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黑杜)公(刑技)鉴(痕)字[2016]3号,证实杨某某奶牛被盗案现场遗留的鞋印与被告人刘亚福右脚制作的样本印花纹种类相同。21.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并案说明,证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南阳一闾马某某家奶牛被盗案,现场勘查中在外围现场提取烟蒂一枚、鞋印一种和车辆轮胎痕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杨某某家奶牛被盗案,现场勘查中在现场提取鞋印一种和车辆轮胎痕迹。两起现场轮胎和鞋印痕迹种类相同,后胎是双轮,后胎单轮印宽是13厘米;两起现场的鞋印花纹种类相同,鞋印长27厘米。两起现场作案手段和痕迹相同,可以并案。22.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刘亚福所使用的手机轨迹信息与陆某某家奶牛被盗案案发地基站信息相符。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刘亚福所使用的手机轨迹信息与其驾驶的黑EET8**车辆轨迹信息相符。23.被害人陆某某的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6月7日10时29分许,在哈大收费站出城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黑EET8**车辆,拉载的奶牛,经陆某某辨认该车上的奶牛系其家中被盗奶牛。2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家被盗奶牛价值分别价值人民币13000元、13000元、12000元、14000元、12000元、13000元、13000元、13000元、14000元。2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物证作案随案移送。2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杨某某家奶牛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27.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家奶牛被盗案现场情况。28.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亚福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福实施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亚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亚福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3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麻绳两根、镰刀一把、头灯一个、胶鞋一双、呢绒绳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明月

代理

审判员  赵美娜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