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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2163号

李桂荣与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荣,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荣,女,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赵美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桂荣与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许平喜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子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