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曼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锋,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枝(系被上诉人妻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雷港村和平队***号。
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锋,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审 判 员 谢亚琳
代理
审判员 茅维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