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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219-11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三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洪彬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城县三捷物流有限公司,王洪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219-11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洪彬,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50号,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彬在徽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振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