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利,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保定市望都县。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伟利醉酒驾驶牌照号为冀F×××××重型专项作业车沿保定市天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定市西二环路交叉口向南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伟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刘伟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另,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伟利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35.9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刘伟利和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施救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李某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韩某、马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车辆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医院诊断,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事故快报,保险单,委托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报警、122受理单,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查获经过,保定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利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伟利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伟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宗宝利
审 判 员 赵 宁
代理
审判员 贾 璨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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