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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610号

李兰芳、杜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兰芳,杜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10号

申请人:李兰芳,女,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

申请人:杜军军,男,198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李兰芳与被申请人杜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兰芳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军军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军军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兰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民初610号潍城交警大队:申请人李兰芳与被申请人杜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民初6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杜军军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