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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036号

罗小初、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小初,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罗小初,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36号

申请人:罗小初,住四川省仪陇县。担保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JinLei,董事长。

被

申请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朱述伟。

被

申请人: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政府东楼。

法定代表人:沙翠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小初与被申请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鲁DGxx**号、鲁Dxxx**号汽车二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小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Gxx**号、鲁Dxxx**号汽车二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小初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