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善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李善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