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财保109号
申请人:张利杰,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张敬科,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张利杰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坐落在桦南县隆吉小区三期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籍号x-xxxx-xxx-xxxxxx号,面积75.96平方米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桦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利杰购买的坐落在桦南县隆吉小区三期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籍号x-xxxx-xxx-xxxxxx号,面积75.9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389元,由申请人张利杰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宁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