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191号原告民乐县祁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之俊,男,汉族,生于1943年1月,高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韩多福,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原告民乐县祁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4月1日原告民乐县祁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县祁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乐县祁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乐县祁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