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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中止字第00648号

曲晓伟与汪金旺、梁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晓伟,汪金旺,梁广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中止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曲晓伟。被执行人汪金旺。被执行人梁广宇。本院在执行曲晓伟与汪金旺、梁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