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中止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曲晓伟。被执行人汪金旺。被执行人梁广宇。本院在执行曲晓伟与汪金旺、梁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