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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512号

蒋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512号

原告:蒋某,女,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王某,男,住安达市。

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蒋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