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512号
原告:蒋某,女,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王某,男,住安达市。
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蒋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