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26号
原告:常州鑫荣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陵南路588号3幢325。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周荣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武,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鑫荣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鑫荣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常州鑫荣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凤
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常 鑫
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