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858号
原告:肖玉臣,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汪荣国,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臣与被告XX、汪荣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