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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94号之二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焦春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焦春敬,周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立新,行长。

被执行人:焦春敬,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周红卫,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春敬、周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9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