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盛龙,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万峰,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盛龙因与被上诉人彭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 谷
审 判 员 刘梦灵
代理
审判员 程 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