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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行初3号

刘彤军与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高玉国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彤军,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高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初3号原告刘彤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姚广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群,梨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四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林岭,四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大队长。第三人高玉国,男,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彤军诉被告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彤军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赵艳萍

审 判 员  王抒芳

人民陪审员  刘亚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