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初3号原告刘彤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姚广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群,梨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四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林岭,四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大队长。第三人高玉国,男,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彤军诉被告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彤军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赵艳萍
审 判 员 王抒芳
人民陪审员 刘亚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