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0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刘建亮,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臧增录,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臧增荣,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高顺付,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臧增建,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苑希全,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金宝,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建亮、臧增录、刘伟、臧增荣、高顺付、臧增建、苑希全、刘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亮、臧增录、刘伟、臧增荣、高顺付、臧增建、苑希全、刘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执行员 徐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