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4863号

可贵凤与郝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可贵凤,郝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863号

原告:可贵凤,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郝小红,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可贵凤诉被告郝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可贵凤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可贵凤撤诉。

审判员  刘书涵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柴也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