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863号
原告:可贵凤,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郝小红,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可贵凤诉被告郝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可贵凤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可贵凤撤诉。
审判员 刘书涵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柴也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