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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790号

杨会蓉与陈刚、李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会蓉,陈刚,李玲,尚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90号原告杨会蓉,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韩周丽,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刚,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玲,女,汉族,199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尚国君,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6号。负责人马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蓉诉被告陈刚、李玲、尚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蓉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