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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229号

秦伟斌、陈晓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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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伟斌,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晓杰,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黄焕豪,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0日被逮捕。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开始,被告人秦伟斌在普宁市XX房间内,在微信上创建微信群“源源不翻倍6群”红包群,纠集群内成员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每投注人民币(下同)10元从中抽头0.5元,每天参赌人数约为40多人,并雇用被告人陈晓杰、黄焕豪充当帮工,每天工资为300元,其中被告人陈晓杰负责“发包”,被告人黄焕豪负责发“走势图”,至同年11月5日被查获时共设赌5天,参赌投注金额共约246600元,抽头渔利14329元。2016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及参赌违法人员陈灿鑫等人被现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博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记数单据1张及手机3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的相片、��信赌博群截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以非法牟利为目,利用微信群为赌博平台,设定赌博方式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所犯罪名成立。秦伟斌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晓杰、黄焕豪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秦伟斌、陈晓杰、黄焕豪均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及手机3部,属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所用的其本人财物,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伟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二、被告人陈晓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三、被告人黄焕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四、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及手机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叶枫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跃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