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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民初74号

朱占群与冀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占群,冀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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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1民初74号

原告:朱占群,女,1966年出生。

被告:冀海军,男,1970年出生。

原告朱占群与被告冀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占群、被告冀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占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务报酬81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一团11连从事捡枣、捡棉花劳务共计7天,被告一直拖欠报酬未付。2016年12月27日,经一团派出所调解,被告给原告出具816元的欠据一份,承诺十日内付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冀海军辩称,我承认原告全部主张,但我现在无钱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主张被告支付816元劳务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冀海军支付原告朱占群劳务欠款8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冀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邹胜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瑛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