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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230号

谭洪艳与石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谭洪艳,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230号

原告:谭洪艳。

被告: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洪艳诉被告石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