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6号原告宋仁德,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董成金,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永福,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仁德与被告董成金、杨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仁德于2017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仁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仁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仁德负担。
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