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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56号

原告宋仁德与被告董成金、杨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仁德,董成金,杨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6号原告宋仁德,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董成金,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永福,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仁德与被告董成金、杨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仁德于2017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仁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仁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仁德负担。

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