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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32号之一

李俊杰与吴宝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杰,吴宝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俊杰。

被执行人:吴宝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杰与被执行人吴宝恩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宝恩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宝恩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