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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495号

熊俊与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俊,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495号

原告:熊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熊俊诉被告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被告长期不在此居住,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经常居住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东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