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495号
原告:熊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熊俊诉被告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被告长期不在此居住,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经常居住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东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