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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4327号

杨新现与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新现,王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327号

原告:杨新现,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王晓军,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现诉被告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2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原告杨新现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新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10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林太

审 判 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