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327号
原告:杨新现,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王晓军,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现诉被告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2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原告杨新现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新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10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林太
审 判 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