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583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群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553G,注册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1302号,经营地:重庆市陈家坪高新机电市场A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英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1225216U,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陈家坝。
法定代表人:杜地,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群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群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群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群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48.62元,减半收取3624.31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群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德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学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