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惠琴,住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成斌,住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诗茵,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关惠琴。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怡,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住��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盈彬。
上诉人关惠琴、罗成斌、罗诗茵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鸿福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惠琴、罗成斌、罗诗茵以其与被上诉人广东鸿福典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惠琴、罗成斌、罗诗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惠琴、罗成斌、罗诗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上诉人中关惠琴、罗成斌、罗诗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迎晖
审判员 吴 湛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艳婷林洁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