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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号

梁永会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梁永会,北京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永会,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1号国旅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梁永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永会申请再审称,(一)我的辞职报告通知,只言片语中没有一点商量的意思。我辞职态度坚决,对明确的辞职内容加以否认,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辞职不需要批准;(二)判决书上“2016年3月1日,梁永会重新提交辞职报告”。我已经交过辞职报告,为什么还要交辞职报告,况且我在2015年11月28日就已经离职,不再工作。我有录音能证明,是人事要求必须按他们的要求写,说走程序,不写就不给办档案和社保转移,所以不是提交,人事要求必须写;(三)×××车辆维修费用情况说明公司又要强加给我侵害;(四)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永会主张因天马旅游公司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二审判决认为梁永会就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驳回梁永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梁永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梁永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梁永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雨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