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161号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上海花苑8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873027-3。
负责人:程新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穗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汪志权,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汪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