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300号罪犯曾梦华,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赫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梦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99.2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梦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梦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
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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