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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47号

蒲城某某有限公司诉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城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蒲城某某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财政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上王镇雷鸣村*组。本院在执行蒲城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00536.9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55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