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03行审6号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65号。法定代表人王心宇,系该区区长。被申请人周丽华,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周丽华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行政非诉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徐景波
代理
审判员 张鲁宁
人民陪审员 闫勇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苍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