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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行审6号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与周丽华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周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03行审6号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65号。法定代表人王心宇,系该区区长。被申请人周丽华,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周丽华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行政非诉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徐景波

代理

审判员  张鲁宁

人民陪审员  闫勇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苍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