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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1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2016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扬子十五村行驶至本区杨村二路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mg/100ml。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莉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滕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