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刑初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锐菊(绰号“烂橘子”),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辩护人赵玲,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锐菊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锐菊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廉租房,以需要交纳租金、押金和各种手续费为由,先后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000元。后朱锐菊又谎称能够帮助李某某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以需要请客送礼、交纳保险费和房产税、办理房产证为由,先后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8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朱锐菊在警方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锐菊具有自首以及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锐菊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朱锐菊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被告人朱锐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锐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锐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记事本一本发还扣押机关;责令被告人朱锐菊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曹忠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