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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609号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60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绸芝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君英

代理

审判员  郑海旭

人民陪审员  栾晨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