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60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绸芝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君英
代理
审判员 郑海旭
人民陪审员 栾晨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