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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执290号之三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宜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宜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2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被执行人李宜兰,男,住山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6执290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宜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冻结被执行人高曰连在中国农业银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