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587号之五

王北洋与朱朝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北洋,朱朝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8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北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朝西,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北洋与朱朝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朝西名下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朱朝西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方 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