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8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北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朝西,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北洋与朱朝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朝西名下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朱朝西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方 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