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404号
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20770N。
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特别授权)。
被告:黄志,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博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