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112号
原告:卢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人,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邓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卢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卢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陈小奎二O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