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惠,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新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美琳,经理。
上诉人刘云惠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新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云惠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云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云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云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施 红
代理
审判员 唐鸣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