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10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重华,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建区人,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重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莉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重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04日上午7时30许,被告人李重华驾驶赣A×××××轻型普通货车在靖安县宝峰镇周郎村焦坑项家组路段倒车时,将后方抱着项某3的被害人项某2撞倒,造成被害人项某2当场死亡,项某3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重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项某2不负该事故责任。被告人李重华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另查明,被告人李重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赔偿协议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靖公(司)鉴(法)字(2016)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靖公交认字(2016)第6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第1877号鉴定意见;证人邓某、秦某、项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重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重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重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重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