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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453号

李东峰与孙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东峰,孙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453号

原告:李东峰,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孙永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李东峰与被告孙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李东峰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东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东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铮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