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82号
申请人: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阳光威尼斯29栋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13548-6
法定代表人:姚传敏。
被
申请人:王宏如,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
申请人:鲍传俊,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鲍远安,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B01-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63499B。
法定代表人:王宏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1、被申请人王宏如、鲍传俊、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542000元;2、查封被申请人鲍远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27幢1单元903室房屋。申请人提供了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阳光威尼斯北区29#楼101铺、201铺房屋(房地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宏如、鲍传俊、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542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鲍远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27幢1单元903室房屋。
三、查封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阳光威尼斯北区29#楼101铺、201铺房屋(房地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