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2280号罪犯刘新建,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温乐少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新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2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罪犯刘新建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龚 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