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亚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汪守东,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守东,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庆亚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汪守东因与被上诉人叶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亚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汪守东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庆亚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汪守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庆亚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汪守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安庆亚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汪守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毅
审判员 江韵
审判员 马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