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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215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德州经济开发区顺震地板经销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德州经济开发区顺震地板经销处,郝风春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开发区康博大道287号。负责人孙静行长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顺震地板经销处,德州开发区德百家具广场装饰城内法人代表郝风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郝风春,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鲁1491执2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顺震地板经销处、郝风春名下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顺震地板经销处、郝风春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洪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