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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13号

刘征申请执行杨文保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征,杨文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征,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杨文保,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08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生活费3000元和教育费4975元,生活费利息465元(以生活费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按日0.25%计算),执行费50元,总计84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文保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4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阚 伟 来源: